2017年苏州市医保待遇一览表
2017年苏州市医保待遇一览表 | ||||||||
职工 | 居民 | |||||||
在职 | 退休 | 残疾军人 | 老居民 | 少儿 | 大学生 | |||
企业 | 企业 | |||||||
门诊 | 个人账户 | 计入标准 | 4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%记入;45周岁以上(含45周岁)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%记入 | 70周岁以下1250元/人·年,70周岁以上(含70周岁)1450元/人·年,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700元/人·年。 | 1750元/人·年 | 无 | ||
支付范围 |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。往年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。 | |||||||
拓展使用 | 往年结余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自动结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自费准字号药品、医疗器械(耗材)和诊疗项目医疗费用。往年结余超过3000元以上可将1000元以内、超过6000元以上可将2000元以内金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。 | |||||||
门诊统筹 | 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| 个人账户用完后,自负600元后,在3800元以内按60%的标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助;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社区卫生服务站、门诊部、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,补助比例可提高至80% | 个人账户用完后,自负400元后,在4500元以内按70%的标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助;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社区卫生服务站、门诊部、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,补助比例可提高至90% | 个人账户用完后,残疾军人专项基金(已并入统筹基金)结付90% | 在1000元限额内按就医单位级别分别按以下比例补助:签约社区60%;非签约社区40%;区(县)级、专科医院40%;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35% | 在各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限额内补助60% | ||
使用范围 | B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/零售药店 | B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/零售药店 | 定点 | 具有居民医保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| ||||
住院 | 起付标准 | 当年首次住院标准: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800元;区(县)级医院、专科医院600元;乡镇等基层医院300元。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%,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| 当年首次住院标准: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600元;区(县)级医院、专科医院400元;乡镇等基层医院200元。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%,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| 0 | 当年首次住院标准: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600元;区(县)级医院、专科医院400元;乡镇等基层医院200元。当年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。 | 统一为500元 | ||
分段结付比例 | 起付标准以上4万以内(含4万元)90%、4万以上95% | 95% | 95% | 起付标准以上-4万元(含4万元)75%;4万元-10万元(含10万元)80%;10万元-20万元(含20万元)90% | ||||
封顶线 | 无 | 20万 | ||||||
门诊特定项目 | 尿毒症透析 | 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,结付90%;4万元以上的部分,结付95%; | 无 | 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部分,结付90%。 | ||||
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 | ||||||||
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| 治疗期 | |||||||
康复期 | 每个结算年度在8000元限额内结付90% | 每个结算年度在8000元限额内结付90% | ||||||
重症精神病 | 3000元限额内结付100% | 2000元限额内结付100% | ||||||
老年性白内障 | 3800元限额内的部分(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800元,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)结付90% | 3800元限额内的部分(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800元,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)结付90% | 无 | |||||
再障贫血 | 8000元限额内结付90% | 8000元限额内结付90% | ||||||
血友病 | 60000元限额内结付90% | 60000元限额内结付90% | ||||||
家庭病床 | 每180天为一结算周期,每一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,超过起付标准在4000元限额内结付90% | 无 | ||||||
结算年度 | 4月1日~次年3月31日 | 1月1日~12月31日 |